信息订阅
| 职权编号 | C09130 |
|---|---|
| 职权名称 | 对外国律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 流程图 | |
| 监督电话 | 55578847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