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号 | C09138 |
|---|---|
| 职权名称 |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内地之外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依据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代表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内地以外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责令退回已转移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严重损害他人利益,构成犯罪的,对其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代表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流程图 | |
| 监督电话 | 55578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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