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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G0900200 |
职权名称 | 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设定依据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35号 )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监督检查制度,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等方式,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以及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二)司法鉴定人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情况;(三)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四)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场地、仪器设备等设置和配备情况;(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区级 |
流程图 | |
监督方式 |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 邮编:100744 电话:010-55579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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