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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G0900900 |
职权名称 | 对仲裁委员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检查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 第十条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流程图 | |
监督方式 |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 邮编:100744 电话:010-55579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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