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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仲裁委员会设立、注销登记(根据国办发(1995)44号《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二(一)规定“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组建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本市于1995年已经依法设立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其依法注销前,审批机关不受理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

事项编码

[B0900300]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

审批对象

仲裁委员会

实施机关

北京市司法局

办理处室

法制处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

北京市司法局

审批流程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审核→登记
注销登记:提交材料→审核→注销登记

申报材料

设立登记:
1、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2、组件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仲裁委员会章程;
4、必要的经费证明;
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组件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同意注销该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审查内容

材料合法齐全

审查标准

同审查内容

批准形式

设立登记:设立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
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并收回登记证书。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均为10个日历日

有效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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