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版
事项名称

公证员任职、免职审核

事项编码

B0902200

子项

1、公证员一般任职审核

2、公证员考核任职审核

3、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4、公证员免职审核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3、《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实施办法》(司发通〔2010〕6号)
审批对象 自然人
实施机关 北京市司法局
办理处室 公证工作管理处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送达
申报材料  

公证员一般任职审核:(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2)公证机构推荐书;(3)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公证员考核任职审核:(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2)公证机构推荐书;(3)申请人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4)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5)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1)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书;(2)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材料;(3)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4)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材料;(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审查内容

公证员一般任职、考核任职审核:(1)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③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④通过国家司法考试;⑤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③被开除公职的;④被吊销执业证书的。(4)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 公证

员变更执业机构:(1)符合公证员配备方案;(2)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3)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4)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5)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公

证员免职:(1)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①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②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③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2)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3)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审查标准 同审查内容
批准形式

公证员一般任职、考核任职审核: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任命×××为公证员的决定》的通知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同意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决定 公证员免职:司法部关于免去XXX公证员职务的决定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需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的过程,不计入审批时限)
有效时限 无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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