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版
事项名称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
事项编码 [B0900500]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审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5号)
3、《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0号)
审批对象 律师事务所
实施机关 北京市司法局
办理处室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 各区县司法局
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审核→决定

申报材料

1、设立分所申请书;
2、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3、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
4、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5、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6、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

7、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审查内容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2、有自己的住所;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5、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审查标准 同审查内容
批准形式 颁发执业许可证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制证10个工作日
有效时限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