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事项名称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 |
---|---|
事项编码 | [B0900500]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审批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5号)3、《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0号) |
审批对象 | 律师事务所 |
实施机关 | 北京市司法局 |
办理处室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 |
受理方式 | 现场受理 |
受理地点 | 各区县司法局 |
审批流程 |
受理→审查→审核→决定 |
申报材料 |
1、设立分所申请书; |
审查内容 |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1、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2、有自己的住所;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5、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
审查标准 | 同审查内容 |
批准形式 | 颁发执业许可证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制证10个工作日 |
有效时限 | 无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