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年07月19日来源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一、起草背景
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4月23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根据司法部和市法治建设领域改革专项小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定《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广泛征求并合理采纳了市委政法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相关单位、各区司法局的意见,2019年6月18日经市法制建设领域改革专项小组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一)北京创新内容
1.提出了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政治建设。设立“政治建设”独立章节,明确提出人民调解员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党的组织建设;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解,鼓励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村(居)委会开展的在职党员“双报到”工作,吸纳仲裁员、公证员、律师等法律专业党员加入人民调解员队伍;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等内容。
2.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选任制度。提出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由各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形式组织实施。
3.明确人民调解员选定制度。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不得在与纠纷相关的诉讼程序中担任该案的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提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同时担任法院人民陪审员。
4.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考核制度。提出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或者人民调解(员)协会组织聘用单位实施;考核结果将作为专职人民调解员解聘、续聘、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其中,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二)北京细化内容
1.在“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部分,细化了选任的条件和要求。明确提出专职人民调解员还应当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没有违法违纪情形,以此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方向。同时,考虑到调解技巧、调解经验、群众威望等因素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两代表一委员”或具有5年以上法律(调解)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限定。
2.在“人民调解员选任”部分,对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选任提出具体担任的人选范围。并在“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部分,对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职责进一步明确。
3.在“人民调解员培训”部分,对人民调解员培训的人员要求、周期频率和时间长度上进行了具体细化。
4.在“人民调解员工作保障”部分,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原则上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或者调解室进驻部门予以保障。专职人民调解员应有一定的待遇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予以保障。
政策法规: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