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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4〕8-1号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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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

  司法鉴定许可证号:11******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6

  住址:北京市***************************

  2024年4月9日,本机关收到朝阳区司法局“(2023)朝司鉴投070号”《移送函》,反映该局在办理合肥****有限公司投诉你单位案件中,发现该你单位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4月30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存在违反《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行为立案。6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鲁*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调取了“天平司鉴[2023]文鉴字第641号”司法鉴定案卷。7月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窦**和张**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7月8日,本机关委托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论证。7月9日,协会回函说明专家论证意见。7月12日,本机关作出《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经调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委托你单位对三份催款函印章时间是否为同一时间段进行鉴定。你单位于2023年3月20日决定受理委托,并于2023年7月17日出具了“天平司鉴[2023]文鉴字第6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窦**、张**在上签名。鉴定意见为:合肥****有限公司提供的2016年1月5日、2017年1月5日、2018年1月5日形成的三份《催款函》中印章印文是在印章内储印油濒临干涸的条件下持续盖印形成的;三份《催款函》是同一人在同一时间段内设计制作的,是在同一台打印机处于同一状态下持续打印形成的。

  在颁证日期为“2022年9月12日”机构名称为“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记载的业务范围为“法医临床鉴定(视觉功能鉴定、听觉功能鉴定和性功能鉴定除外)、文书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污损文件鉴定、文书制作时间鉴定除外),法医物证鉴定(二联体三联体亲子关系鉴定)”。在颁证日期为“2023年06月07日”机构名称为“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记载的业务范围为“法医临床鉴定(人体残疾等级鉴定,赔偿相关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三联体亲子关系鉴定,二联体亲子关系鉴定),文书鉴定(笔迹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

  经协会对“天平司鉴[2023]文鉴字第641号”鉴定工作是否属于对印章印文的同一性和打印文件的同源性鉴定等问题组织专家论证,意见为:“三个年份的《催款函》上的印文是同一枚印章在印油处于濒临枯竭的状态下持续盖印的”,不属于对印章印文的同一性鉴定的表述,未见有关于印章印文同一性鉴定的相关表述;“使用同一台打印机”的表述,属于打印文件同源性鉴定的范畴;但其“同一人在同一时间段内设计制作的”以及“打印机处于同一状态下持续打印”的表述,不属于打印文件同源性鉴定的范畴;经阅本案鉴定意见书,委托事项为文件形成时间鉴定项目,鉴定过程及鉴定意见主要围绕文件形成时间进行表述。

  以上事实有朝阳区司法局移送函、投诉材料复印件、朝阳区司法局投诉办理案件卷复印件、北京市司法局询问笔录、北京市司法局委托函、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回函、工作记录、天平司鉴[2023]文鉴字第641号司法鉴定案卷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京市司法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在天平司鉴[2023]文鉴字第641号司法鉴定案件中,你单位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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