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部取消部分律师类证明事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1日
一、落实取消规章设定的20项证明事项
(一)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改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核实。
落实措施:取消此证明要求。
(二)取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落实措施:申请人按照样本提供的书面承诺(附件1:承诺书样本)。市局、区局通过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三)取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落实措施: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市局、区局通过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四)取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拟任分所负责人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落实措施:申请人按照样本提交书面承诺(附件1:承诺书样本)。市局、区局通过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五) 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落实措施:兼职执业申请人按照样本提供书面承诺和单位同意兼职执业意见(附件2: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承诺书样本,单位同意兼职执业意见样本)。市局、区局通过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兼职律师实习、异地变更执业机构和重新执业考核申请按照样本提供书面承诺(同上)。市律师协会通过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六)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落实措施:申请人按照样本提供书面承诺(附件3:申请人不具有二十一条规定情形承诺书样本),各区司法局进行内部核查等方式办理。
(七)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落实措施:申请人按照样本提供书面承诺(附件3:承诺书样本)。市局、区局通过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八)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改由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替代。
落实措施:申请人提交与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原件或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九)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落实措施:申请人按照样本提供书面承诺(附件3:执业经历承诺书样本)。市局、区局通过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十)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落实措施:通过申请人书面报告(附件4:承诺书样本),由属地的区司法局委托审计公司等第三方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对区局调查核查事项,市司法局将进行抽查。
(十一)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落实措施: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附件4:承诺书样本),属地的区司法局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十二)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落实措施: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附件4:承诺书样本),属地的区司法局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十三)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落实措施: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附件4:承诺书样本),由属地的区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调查或者内部复核、网络核验,核实结果通过内部工作程序报市司法局确认。区局可向其他行政机关(公安、证监、劳动监察、税务等部门)核实辖区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情况,如需市局协调相关部门,可提前报需求。
(十四)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落实措施: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附件4:承诺书样本),属地的区司法局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十五)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纳税凭证”。
落实措施: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附件4:承诺书样本),属地的区司法局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十六)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落实措施: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附件4:承诺书样本),属地的区司法局协调法援机构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十七)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落实措施: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附件4:承诺书样本),由市律师协会依法依规列出履行会员义务规定并通过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十八)取消《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落实措施:申请人按照样本提交书面承诺(附件5:台湾居民身份承诺书样本)。市局、区局通过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台湾居民申请律师实习、异地变更执业机构和重新执业考核按照样本提供书面承诺(同上),市律师协会通过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十九)取消《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规定的“聘用证明”,改为申请人提交聘用合同。
落实措施:申请人提交聘用合同。
(二十)取消《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代表处及代表良好执业证明”,改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核实或网络核验。
落实措施:取消代表处及代表良好执业证明,市司法局进行调查。
二、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2项证明事项
(一)取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规定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律师协会调查核实或者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落实措施:取消律师实习申请、异地变更执业机构和重新执业考核规定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附件6:申请人承诺书样本),市律师协会调查核实或者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取消律师执业、重新执业申请程序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同上),市局、区局调查或者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二)取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规定的“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律师协会调查核实或者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落实措施: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附件7:承诺书样本),由市律师协会通过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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